关闭

举报

  • 提交
    首页 > 招商引资 > 正文
    购物车
    0

    屯留县第二产业招商引资实施(暂行)办法

    信息发布者:明博晟大
    2017-12-17 00:11:22    来源:屯留县人民政府网   转载

    为加快我县工业企业快速发展,推动工业新型化进程,调动各方面招商引资的积极性,促进全县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国内外的个人、企业、财团在屯留依法兴办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加工制造业项目、附加值高的 新兴产业项目及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等项目。投资额一般应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土地费用除外)。

    第二条 招商引资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省产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标准和国家环保、安全、节能等指标要求。

    第三条 对招商引资工业项目优先上报建设用地,并按政策规定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征地费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标准征收。对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税收或社会效益特别显著的招商引资项目,或国内外500强企业前来投资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事特办”的更优惠政策。企业不得随意改变项目土地用途、不得转让,项目投资强度一般不低于2 0 0万元/亩,原则上应在两年内建成投产。

    第四条 凡来我县投资被确定为招商引资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税收按国家政策规定的最低税率执行。新办生产性企业5年内按企业实际缴纳流转税的县级留成部分,前3年实行财政全额奖励扶持企业,后2年财政按减半实行奖励扶持;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的,5年内按企业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由县财政全额奖励扶持企业;列入国家明文规定的鼓励类高科技及循环经济等项目,执行国家所有减免和即征即退等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 兼并或投资原有生产性企业的,在扣除原有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新增税收部分,享受第四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 招商引资实施办法同时实行“政策孰优制”。凡是中国境内各级政府正式发布的、有法律效力的招商引资实施办法,在屯留县全部按规执行。外地投资者可提供其他地方政府正式发布的优惠政策文本或其它凭据,或是外地签订正式合同中约定的政府方面给予的优惠政策,经屯留县招商引资领导组认可后给予落户我县的项目和企业同样的优惠待遇。

    第七条 对重大战略性项目实行“种子资金”扶持。该资金采取政府引导、企业参与、市场运作等方式,为吸引社会资金投入高科技项目,政府安排的专项支持资金。“种子资金”的投向,必须是我县各类社会资金已同外来投资在我县注册成立各类生产性企业、注册资本金在1亿元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种子资金”不超过社会资金投入的25%,且不超过总注册资本的20%。

    第八条 凡来我县的所有投资和新上项目均实行“一站式审批服务”。立项、证照等县内有关手续由县招商引资领导组统一协调并按规定时间办结。

    第九条 通过社会民间组织、中介机构及自然人实现招商引资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予以奖励。引资奖励基本金额按引资额度分档累计法计算:基数×1%+超出基数绝对额×相应比例之和。即:(以5000万元为基数、以千万元为单位、数字以取整舍零计算)3000万元~5000万元人民币(含5000万元)的工业生产性项目,按1%奖励;超出基数1000万元~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的按0.75%奖励;1亿元~3亿元人民币(含3亿元人民币)的按0.65%奖励; 3亿元~5亿元人民币(含5亿元人民币)的按0.55%奖励;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按0.5%进行奖励。

    第十条 项目投产达效后,由屯留县招商引资领导组考核后支付奖金。在引资奖金中,不论中介人为一方或多方,同一项目只对一方支付引资奖金。对提供招商引资项目信息第一人(信息人在确定真实可靠的信息后,应及时到县招商局填写招商引资信息意向表,凭信息意向表时间确立第一信息人),项目投产后,由屯留县招商引资领导组考核给予一次性1000—5000元奖励。

    第十一条 县、乡两级行政单位、职能部门在引进外资和引进重大项目中起主导作用、作出突出贡献,且在推进项目建设中创优服务环境,确保项目顺利建设、如期投产的,由县招商引资领导组根据本县项目建设奖励办法给予奖励并授予“招商引资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对招商引资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县委、县政府授予“招商引资先进工作者”称号,并由所在单位获得的县政府奖金中予以奖励。符合提拔任职资格条件的,在干部选拔中优先提拔使用。

    第十二条 县内企业(包括县直企业、改制企业和民营企业)新上或技改投资在5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的生产性项目,在项目达产达效后,奖励企业10万元;1~3亿元(不含3亿元)奖励20万元;3~5亿元(不含5亿元)的,奖励3 0万元;5亿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

    第十三条 各乡镇引进的项目,可落户本乡镇也可在县域范围内异地落户。异地落户的项目,年终考核和奖励,依据投资额度引进方和落户方按6:4的比例分配,建成投产后,对税收任务的考核,引进方和落户方按1:1的比例分配。

    第十四条 招商引资项目进入时,项目单位要与县招商引资领导组办公室签定项目确认书,明确投资规模、建设工期、产值、纳税额等,确保如期实现。不能如期实现的,不得享受本办法的优惠政策。引入资金的认定,凭银行有关原始单据、资金使用证明、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财务部门提供投资建设项目的资产运行凭证和审计机关核准的相关证明,由县招商引资领导组考核确定后,以实际投入资金数和规定比例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鼓励外来科技人才以专利、发明、专有技术入股,参与技术开发,对为本县作出贡献的外来专家、技术人员给予重奖,对外来科技人员兴办、领办科技项目或新产品研制开发,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或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由县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5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获得山西省名牌产品、山西省著名商标的,由县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3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外来科技人员参与我县企业新产品、名优产品开发获得国家、省级奖项的,视其参与程度和贡献大小,由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针对来我县长期居住的外来投资、管理、技术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参加社保、医保、落户、子女上学、就业、及生活等方面给予优先解决,并享受优惠待遇。

    本优惠政策从二O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由屯留县招商引资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以前制定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同时废止。


    打赏捐赠
    0
    !我要举报这篇文章
    声明 本文由村网通注册会员上传并发布,村网通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村网通立场。本文如涉及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24小时内予以删除!